一、谱者传信之,勿诬冒以诳,后世若先世莫知其详,宜效苏老泉之谱法,以所知者为始,今谱断自福粤公为始祖法此义也。二、
谱图效欧阳文忠公五世异帙者法五服之义也,由九世者法九族之义也,由九世递至十三世者,嗣世分图咸以此义。
三、谱传书名书字间有,有德有爵有寿者并书其号,书其德性、学术、仕隐、履历及嘉言善行、生卒年月日时、书配而及其妇德可称扬者归葬则书,其地坐向分金,有子则书子几人,有女则书女几人。适某宦某婿娶妇则书,某宦之女某氏某名俱皆实录。
四、世系之书以严宗法为主。如初婚之子,孟为长子,次为仲叔、季叔,又其次之继世之次第。孟子虽幼乃宗祖也,例当先书。仲子虽长,乃支子也,例当后书。改必孟房书毕,后书仲叔季。
五、谱以明派系别宗属,如或无子而立嗣者必于名下书以某人之子,为后详其所自出也,出房承继者必于名下书为某伯叔详其所由归也,备书之则绝续义明根源支派之道亦着矣!故立者书承继。
六、婚娶人道大纲也,子孙振振绳绳孰婚姻始哉,故娶某氏或娶某女书名与字并列,而行号、生卒年月日与所遗男女名书于下。
七、娶有嫡庶,庶有子女宗祀赖焉,此而不书,不惟无以辩,偏正且为所出者无从稽寻矣!故子自出少室者必书,少室某氏而行号生卒年月日时与所遗子孙亦各记明。
八、继母虽无子,前母之子例宜书,其生卒年月日时及所葬某处而配父祀。
九、女子内夫家而外父家,只书其配何人作何宦,生子为何状,故不书其年月日时。
十、妇人夫亡有子而再醮者,夫传下不书配,子传下书某氏出,生而获罪被出者亦如之。
十一、世系之次第例以嫡长子继正宗,无嫡长子则以嫡次子继之,若俱无则以庶长子继之。嫡出者注曰:嫡,庶出者注曰:庶,以嫡庶为先后,不以长幼为先后也,宜慎之。
十二、家有孝子顺孙、忠臣烈士、义夫节妇、孤忠亮节,关于人伦风化或有扶持乡里族间者,曾经政府旌表者,悉照明文录之,于谱或未及表扬者亦必据其事实详注于传。
十三、谱传当以讳书,虽子修谱,例修父名,孙修谱,例书祖名,使子孙得有所传,及为子孙命名不致冒犯也。
十四、族内如有仕官于朝奉,有旌奖俱录于谱,以昭宠锡。
十五、某人置立蒸尝田若干,先附见于谱传后,开明亩数坐落,于祀田项下,如税谷埔地等,税若子明白开载,卑后子孙不致迷失。
十六、族内有迁居他省异乡者,谱传内备书某年某月日迁居于某处,以备遗逸。
十七、谱内凡有某人有行状志碑铭者,则传内止云行实,俱载于某人行状传志碑铭,不必另书其行实,以后省文。
十八、支图干图俱后世系,书名、书号、书行、书生卒年月日、书娶某人女某氏为妻年月日生卒、子几人、葬某地。
十九、男子生及三载许登于谱,或有未及十五岁卒者,而下次修谱即删去。(其未成人也)
二十、生寄死归葬域,即归藏之处也,葬域不记,则方向莫稽,将安先体于敞屣矣!虽有孝子慈孙,从何追寻矣!故坟合葬、单葬与土名、坐向要书明白,如死后无继者尤必详书,俾亲者巡视勿落他人。
二十一、族内有无耻之辈、灭伦败常、犯出事者,是犯族规,削去不录。
二十二、系传分为前后两卷着籍,松源者曰大宗,谱则前卷也;着籍百瑞(洲瑞)者曰小宗,族谱则后卷也。
二十三、谱内八世祖显益公之子有四,分为四房,号曰:诗、书、经、礼,而书、经两房皆阙未附录,而礼房犹及者,以及世守祖居,家有勋劳,故备载之。
二十四、前卷系传只着百瑞始祖所出,祖其兄弟之派不及者亲尽也,亲尽则曷为不及谱。为亲作也,且迁移各省府州县,征特远难稽载,尤世远年湮所见异辞曷敢妄登记载,以滋疑义也,何者谱以示信故宁从阙文也。
二十五、凡族人生子,即将生卒年月日时,并妻妾某氏出,开振于大宗之家。每岁祭祖始之日,则各房族长必集将新生之子命名,及年五岁以上者俱续添于世系项下,以备重修抄录。
凡重修族谱,必求当代立言君子序,其前后多为誊录分给各派收阅,倘有不虞之变,彼亡此存,庶无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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