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刚出生, 婚姻就“duang”一下散了。孩子还没取名父母就离婚。娃应该跟着谁姓呢?男女双方互不相让,父亲压着身份证,不肯为娃办理出生证,双方为此数次上公堂。而现行的法律并没明确规定父母应当为孩子办理出生证,全国也几乎没有案例可供参考。法院最后判决父亲持本人身份证协助母亲办理出生证,“为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是父母的一项基本义务”。
这个案件属于比较典型的个案,比较值得关注的有两个法律问题,第一,父母的有没有义务为新生儿办理出生证?第二,孩子的姓名权父母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如何确定。
一.父母的有没有义务为新生儿办理出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里的抚养义务指的就是养育、哺育,供给必要的衣、食、住及其他生活必须品。这里的教育义务指的是使子女获得家庭教育和必要的学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父母有为子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义务,可《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时健康和自然状况、血缘关系的一种证明书,是新生儿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和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此证是孩子在以后的社会活动中,比如登记户籍、入学、升学、参军、就业和出国读书等必不可少的证明依据。即依照目前的相关规定,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孩子就无法正常的登记户籍、入学、参军等,孩子也就成为了“黑户”。因此,父母为子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让孩子正常融入社会、正常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前提。即父母有义务为子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孩子的姓名权在父母不能协商一致时如何确定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初生儿的姓氏在父母不能协商一致时如何确定呢,我们看一下以下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民通意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是孩子的监护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即使双方离婚,男方仍是孩子的监护人,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仍然有权决定子女的姓氏,当然女方也有权决定子女的姓氏。当父母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子女的姓氏如何确定?这一块的法律规定是空白的。当然这并不能怪立法者的疏忽,而是这种少见的事情不值得法律去规定。对于本案,建议孩子要么先不取姓氏,只登记个名字,等孩子年满十八时自己决定吧。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正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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