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前妻擅自采取不正当手段变更了孩子的姓氏,是否还能变更回来呢?
【案情介绍】
曾清清(女,化名)与周峰(男,化名)于2000年在北京工作时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两人在四川登记结婚。2002年周峰独自一人来到成都打工,2003年曾清清生育一子,取名周海洋(化名)。由于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直不太融洽。2005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都要求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且互不让步。无奈之下,周峰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两人调解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儿子周海洋由曾清清抚养,周峰每月十日之前支付儿子生活费1000元直到儿子大学毕业; 2、儿子的姓氏不能有任何改变。这一点甚至记入了离婚调解笔录。
离婚后不久,曾清清通过欺骗手段到儿子出生的医院重新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并在派出所将儿子的名字登记为曾海洋。离婚后母亲更改孩子姓氏,如何恢复父姓?不久,周峰得知自己的儿子被改名字之后感到非常气愤,认为曾清清擅自更改儿子姓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周峰委托成都婚姻法援网的律师团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亲办过程】
以陈元果律师为首的律师团队在接受周峰的委托后,对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了梳理、分析,及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和走访。我们了解到,周峰和曾清清离婚后,曾清清一直拒绝周峰探望儿子,为此,两家人已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完全没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因此根据周峰的意愿,我们代理周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曾清将她和周峰的婚生子恢复原姓名。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曾清清提出,当初双方协议离婚时就约定婚生子随母亲生活,因此随母亲姓更有利于婚生子的成长,也更符合民俗。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现婚生子随母姓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外,曾清清认为没有更改婚生子姓名,并出示了通过欺骗手段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儿子原姓名即为曾海洋,且该姓名已经得到公安行政机关的确认。总之,曾清清认为我方诉讼请求不合法。
针对曾女士的答辩理由,我方结合证据一一进行了反驳:首先,为反驳曾女士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我方出示了由孩子出生医院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证实了曾女士出示的《出生医学证明》系通过非正常手段诈领,医院已经通知其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将经合法途径注销。其次,我方出示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证明婴儿出生时双方合意取名为周海洋,这是客观的事实,也是当初双方的合意。双方协议离婚时,也确认婚生子取名周海洋。再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姓名权系人身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子女年纪尚幼无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父母协商一致决定子女的姓名,无论是否经户籍登记,只要是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便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周峰已经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了婚生子初始姓名即为周海洋,这是双方的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发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此解释的精神,夫妻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应责令恢复子女原姓名。本案中,曾清清未告知前夫周峰,更未征得周峰同意,其擅自改变婚生子姓名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应恢复婚生子原姓名周某某。
【法院判决】
案件开庭审理后,法官又进一步做了调解工作,在确认双方确无和解可能的前提下,支持了我方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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