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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谱到底属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

来源:立法网  发布时间:2024/4/18

   编者按:家谱乃一家一姓之生命史,记录其发源、生息、繁衍之全过程,乃家族纯正血统之可靠蓝本,氏族根系之所在、宗族精神之故乡。某氏族之有谱,前人创之,后人修之。《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家谱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

   案 情

   1994年前,何天某通过走访、收集何姓族众相关人员情况,在原有古谱资料基础上,录成续修谱稿。

   2OO7年农历正月l8日,何天某(乙方)与族人何清某、何明某(甲方)签订《增续族谱协议》,约定:1.甲方与乙方于2007年农历正月18日至7月30日完成收录资料,交给甲方何明某、何清某;2.乙方何天某负责校对;3.甲方何明某、何清某负责向乙方何天某支付现金人民币3200元;5.定立时间内完不成收录资料,延期一日,扣工资5元,十日l00元,三十日700元。

   协议签订后,何天某陆续收到320O元。涉案族谱于2009年12月印发,第二页上注明了“资料:何天某”。

   争 议

   何天某认为,何明某、何久某在印制涉案族谱时篡改、删除了何天某撰写的序言,且在新印制的族谱中删除了何天某的名字。

   起诉请求:1.判令何明某、何久某停止侵犯何天某的著作权;2.赔偿何天某5个月的劳务费7500元;3.赔偿何天某维权开支各项费用包括交通费300元、住宿费200元、误工费300元,共计800元;4.赔偿何天某两个半月的写稿费4000元;5.判令何久某向何天某返还涉案族谱的校对稿本;6.诉讼费由何明某、何久某承担。

   何明某、何久某辩称:1.何天某仅是按照历次族谱的版式抄录登记何氏家族新增人员的名字和生、卒时间,然后将记录的内容交给何明某、何久某印制成族谱,其工作并无独创性,何明某、何久某并未侵犯何天某的著作权。2.双方当事人之间仅是一般的劳务关系,且何明某、何久某已向何天某支付了约定的劳务费,故何明某、何久某不应再向何天某支付任何费用。

   审 判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谱是记载一个姓氏家庭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是中国五千年文明的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规定,涉案族谱是何天某在老谱的基础上,通过走访、收集有关人员的新情况,对何氏一辈一辈信息的记载,虽付出了不少辛劳,但上述事实记载本就是公有领域的信息,并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作出(2016)川05民初17号民事判决:驳回何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由何天某负担。

   何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

   从涉案族谱的内容来看,该族谱主要是记载庐江堂何氏家族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还包括历次族谱的序言、历代家族名人等简要内容。

   何天某在增续族谱时,主要是在原有族谱的基础上,对庐江堂何氏家族相关人员的姓名、出生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增加、补充、完善,并添加了使用说明、目录、页号、新老住宅名等。

   何天某增补的上述内容只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并非其主观选定和独创,且具有有限性的表达形式,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故一审判决认定何天某所记载的信息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无不当。

   另外,由于涉案族谱并未使用何天某撰写的序言,故何天某关于何明某、何久某篡改、删除其作品内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何天某关于何明某、何久某侵犯了其就涉案族谱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何明某、何久某停止侵权、补偿工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其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费用等主张均不成立,不予支持;对何天某提交的其为本案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证据,不予采信。

   何天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向何久某交付了涉案族谱的校对稿本,且一审法院已经以裁定的方式驳回了何天某的该项起诉,何天某对该裁定并未提起上诉,故何天某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何天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评 析

   作品的独创性或原创性,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而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产生。一方面,作者的创作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另一方面,作者独立完成的作品要具有与众不同的个性特征。作品的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与“制品”的分水岭。

   本案两审法院认定家谱不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是正确的;其裁判是公正的,当点赞。

   参天之树,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族之有谱,所以序昭穆,考世系,成千秋不朽之言;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乎本末;尊祖宗,联族姓,承先启后之谋,莫切于此。故,国有史、州有志、家有谱。

   史不修,则国之治乱兴亡,不可得而见;志不纂,则郡邑之政治得失、人才出处不可得而见;谱不理,则昭穆、世系、血统不可得而见。谚曰:乱世治武,盛世修文,历代亦然。前人不修谱,后人不知古。

   修谱是孝顺子孙对祖先、对后人的义务,人人有责;有力出力,有智出智,有资出资,不能规避、牟利。今中华民族全面复兴之时,当为全面修谱之际。

   (说明: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白联洲、王昌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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