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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家族与宗族的权力模式

作者:卢胜春  发布时间:2022/12/25

   父亲的权力

   父亲是个家庭的首脑和主宰,所有家庭成员都须受他的支配与控制。对待儿子的问题上,父亲的典型行事风格是严格。恰如邓训的做法所显示出来的那样,这种行事风格往往会在父子两方面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邓训“虽宽中容众,而于闺门甚严严……诸子进见,未尝赐席接以温色”。但就儿子这一方面来说,他们却必须要敬畏自己的父亲。据说连兄弟们对邓训都“莫不敬惮”,更加不要说是儿子们了。

   儿子要受到父亲的绝对控制。“丹子有同门生丧家,家在中山,白丹欲往奔慰。结侣将行,丹怒而挞之,令寄谦以祠焉。”子女的婚事也要由父亲安排。未来吕皇后的父亲因为惊异于刘邦的状貌,没有跟妻女商量就决定把女儿嫁给刘邦。虽然他的妻子因为刘邦不事生产而对丈夫的决定很不满,反对这桩婚事,但吕公还是一意孤行。

   女儿对于这件事情的反应史传之中没有记载。但从母亲的意见被完全地弃置不顾这点就可以看出,在最后决断的时候,父亲要比母亲有权威得多。在这桩婚约缔结之前,沛县县令曾经为自己的儿子向吕家求过婚,但是遭到了拒绝,拒绝者还是吕公。从吕媪的抱怨言辞中可以明白看出,她是愿意把女儿嫁到县令家的,因为他家有钱有势。

   子女应该听从父母的教令。若有违拗,父母则可施以责罚。在成书于公元前3世纪的《吕氏春秋》里有这样的说法,“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因此,“怒笞不可偃於家”,正如“刑罚不可偃於国”。很清楚,在《吕氏春秋》看来,父亲之有权责罚子女,应该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承认,而父亲之应该统率家庭,恰似官府之应该统制国家:这无疑反映了当时人的一般看法。

   另须指出的是,尽管这里提到的只是“竖子婴儿”,但其实父母责罚的对象并不仅限于年纪尚轻的子女。成年的儿子因为也处于父亲的权威之下,因此也还没有逃脱被体罚的可能。王丹的儿子因为想去奔慰同门生而遭到父亲的责打,这个儿子到底有多大年纪我们不清楚,但肯定不会是一个小孩子了。

   陈万年就曾经想打已经十八岁的儿子,曹窋和崔钩都已经做官了,但还是被父亲责打。看起来,一个人作为人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永远都不会改变的,即便他已经拥有了官员的职责与特权。刘爽已经是成年人了,并且还是衡山王的太子,但就连他也时常被父亲笞责。

   如果仔细研究一下史料当中子女被责罚的具体情形,就更可以看出,在责罚子女的时候,父亲的无上权威远比子女本身是否该打更其重要。曹窋被身为丞相的父亲笞责二百,因为他想劝说父亲不要再终日醉酒,不治国事。崔钩之所以被杖责,是因为父亲问到“吾居三公,于议者何如”的时候,他的回答让父亲感到气恼。

   王丹的儿子是因为想造访同门生被打,这说明,做子女的如果不经父亲的同意而独立行事,就会被责罚。陈万年之所以要杖责儿子,乃是因为他打瞌睡而不好好听自己的教戒。很清楚,只要父亲觉得合适,他就有权责罚儿子;即便儿子没有过错,他也仍然可以这样做。在史籍里面,儿子因为犯了错而遭父亲责打的记载只有刘爽一例。他先是刺伤了继母的兄长,后来又企图与继母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父亲对于儿子有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呢?看来秦时的父亲是有这种权力的。秦始皇驾崩以后,公子扶苏的弟弟胡亥秘不发丧,他假借秦始皇的名义下令扶苏自裁。扶苏在看到诏令以后说:“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随即自杀。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说这里的父亲同时也是皇帝,如果父亲是平民,他就不会有这样的权威了。但不应忽视的是,公子扶苏在这里的措辞是“父”,而非“皇帝”。这就暗示了,当父亲想要儿子去死,儿子是不能不遵从的。但到汉代的时候,学者的看法却发生了转变。《白虎通》说:

   “父煞其子,当诛,何?……人皆天所生也,托父母气而生耳。王者以养,长而教之,故父不得专也。”

   毫无疑问,汉代的人们是不承认父亲对儿子有生杀大权的。相反倒是有史料表明,如果父母杀死自己的子女,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即便被杀者是婴儿,也不能逃脱法律的惩处。王吉在沛相任上的时候规定,“若有生子不养,即斩其父母”;贾彪在任新息长的时候规定,父母杀婴与杀人同罪。

   后来有两个杀人的案件呈报给他,“城南有盗劫害人者,北有妇人杀子者,彪出案发,而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贼寇害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案验其罪。”我们不晓得这个妇人受到了何种惩罚,但杀子之为法律所不容,并且杀子之必须依照法律接受惩处,则是明白无误的。

   在所有其他能够找到的史料里面,凡是有提到儿子死去的,没有哪个是直接死于父亲之手。王莽据说曾经杀死了自己的三个儿子。他的中子王获因为杀奴被王莽责令自杀。后来,他的长子王宇被王莽下令逮捕,抓进监狱,王宇在狱中服毒自杀。

   但因为王莽是朝廷里面的高官,而他的儿子又是被送进了监狱,所以从法律上面来讲,王宇应该是死于官府之手;因此,我们不能把这个案例看作是由父亲做主杀死了儿子。后来,王莽想让他另外一个儿子王临服毒自杀,但“临不肯饮,自刺死”。但是,这件事发生在王莽登基之后,而且需要指出的是,皇帝有权通过赐给毒药或者匕首的方式命令任何人自杀。

   据《汉书》记载,一个叫王莽的人鸩杀了自已的儿子。但是不清楚究竟是王莽亲手杀死了儿子,还是命令儿子服毒自杀。后一种可能性应该要更大一些,因为这种作法在当时比较常见。在我们收集的史料里面就有这样一则,其中明白说到父亲命令儿子“进药而死”。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说,亲手杀死儿子跟命令儿子自杀之间,无疑是有重大区别的。

   彭城王刘恭以事怒子酺,酺自杀。国相赵牧以状上。朝廷对此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样人们顺理成章地也就不能要求彭城王为儿子的自杀承担责任。另外一方面,国相将此事上报了朝廷,这透露出,王子的死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需要朝廷给予关注,还透露出,如果朝廷决定要求父亲对此事负责,那结果将会是另外的样子。

   宗族首领的权力

   秦汉时期,当然还没有族长出现。在我们收集的史料或者其他补充材料里面,都无一处提及族长,所以我们就不知道当时的官府有没有关于族长的制度规定。因为这个时期一般家族的规模都比较小,并且朝廷也不鼓励族人在一起同居,所以我们可以确信,宗族里面推举族长的做法应该不及后世那么普遍。因为宗族里面的各个家庭通常都是分开居住的,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个时期已经有了族产或者宗祠,所以显然也不需要族长的存在。

   但是,在当时的宗族里面仍然有某种形式的权威存在。因为不管怎么说,无论何种形式的共同活动,比如举族的动员,都需要在某个族人的统一号令之下方能实现,而这个族人的权威在这个戚属组织之内必须是大家所公认的。

   上文曾经提到,公元189年董卓之乱的时候,庞大的韩氏宗族曾在韩融的带领下迁到山区去避难。而同郡的另外一个荀氏宗族则在荀或的带领下,从今天的河南省迁移到位于今河北省境内的冀州。还有一个例子,就是整个田畴的宗族都在他的筹划和带领之下迁移到山区。我们不知道他是不是这个宗族的首领,但有一点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如果他对族人们不能行使某种权威,那这个计划是不可能实现的。

   据《三国志》记载,“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田畴为族众制定了许多条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还包括死刑。后来,又“尽将其家属及宗人三百余家居邺”。田畴可以为所有徒众制定规范并且施加重罚,这种权威着实有些不同寻常,但不能因此就把田畴看成是族长。他是居住于这个共同体之内的整个宗族组织的首领,但他对于族人的特殊权威,只有在他两次率领全体族人迁移的时候才会明白地表现出来。

   当需要采取军事行动的时候,某些人对于族人的权威会体现得更其清楚。整个宗族通常都会在某个族人的号令下,以一种军事化的形式组织起来。所以刘植才能够“率宗族宾客,聚兵数千人据昌城”。整个耿氏宗族也在耿纯及其从昆弟的号令之下参与到战事中来。就连“老病者皆载木自随”。耿纯“恐宗家怀异心”,乃使从昆弟“归烧其庐舍”。

   我们不晓得耿纯是否就是耿氏的族长,但他对于宗族的权威着实令人吃惊。整个宗族倘若不是全然处于他的规制之下,老病者断然不会随从他参军,而他也不会有胆量烧毁族人的庐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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