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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祭奠权”受侵害可索精神赔偿

作者:范春生  发布时间:2024/4/15

  新华网沈阳4月4日电(记者 范春生)随着清明节的来临,又到了人们祭奠亲人的日子,有关“祭奠权”的话题也被提及受到关注。对此,一线办案法官提醒,“祭奠权”作为一种风俗习惯,法律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遭此类侵权,莫忘记通过提起诉讼来索要精神赔偿。

  前不久,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有关“祭奠权”的案例,引人思考。当地城郊妇女刘某的弟弟在某监狱服刑,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在一次探视后才发现,弟弟已经死亡,且尸体被火化。监狱方面解释说,其弟死后,曾派人寻找亲属,但所在的村委会出具了“父母双亡,无亲人”的证明材料,据此才将尸体火化。

  刘某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沈阳中院认为,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使原告无法行使亲属权,给其造成精神伤害,这一行为确已侵害了原告的祭奠权,祭奠权属于亲属权的一种,故村委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村委会赔偿刘某1.2万元。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民事庭法官马俊光告诉记者,我国民法中尚未明确“祭奠权”这一概念,但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他还表示,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侵害祭奠权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害。

  “作为一种风俗习惯,法律对‘祭奠权’要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遭侵权,可以提起诉讼索赔。”但马俊光也提醒当事人要注意,未尽赡养义务、探望义务或遗嘱有特别交代的,就不享有祭奠权,即使起诉也难获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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