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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漏刻姓名,被侵害的祭奠权如何保护?

作者:南开法院 徐刚  发布时间:2024/4/15

   祭奠是人们为表达对逝去亲人的哀思之情而进行的活动,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方式,它体现着对亲人的追思和对生命的尊重,成为各民族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祭奠权是由此衍生出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祭奠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是如何界定这一权利,又是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呢?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看一看。

   基本案情

   尹某某为郑某生、郑某伟、郑某莉之母,徐某为郑某伟之妻。郑某伟因病去世后,徐某购买某处墓地将其骨灰安葬。后,尹某某、郑某生、郑某莉前往墓地祭奠郑某伟时,发现墓碑正面左下侧仅刻有“妻泣立、某年某月”字样,未将尹某某、郑某生、郑某莉三人姓名及与逝者关系刻在墓碑之上。三人认为徐某该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南开法院要求判令徐某将三人姓名及与郑某伟的亲属关系刻在墓碑之上。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辩称郑某伟的墓地、墓碑及安葬费用均是自己独自承担,与三原告没有关系。依据中国传统风俗习惯,墓碑是晚辈、配偶所立,只对墓地位置起到明示作用,后人祭奠的是骨灰,与墓碑没有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妥善安葬死者是生者对死者悼念和寄托哀思的方式,符合善良风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作为郑某伟的近亲属均享有对其祭奠与寄托哀思的权利,原告要求在墓碑上刻名以寄托哀思的主张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应当予以支持。

   释法析理

   从法理上讲,自然人的人格权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两类,祭奠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祭奠权的内容具有多元性,包括接收死讯、参加逝者葬礼、保持墓碑完整性、祭扫墓地、参与吊唁等。自然人通过祭奠行为,缓解近亲属去世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祭奠权应该受到司法保护。同时,我们应当注意,自然人行使祭奠权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清明时节,南开法院倡导各位市民树立文明、安全、公德意识,践行生态、环保、低碳理念,大力推崇绿色祭扫、安全祭扫,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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