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来自互联网,原文题目为:《建议党和国家对宗亲会组织及活动进行管理》。
这个问题,与每一个人都有关系,看似一个小问题,其实是一个大问题。
上个世纪末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实行,氏族文化与宗亲会组织日渐活跃起来。从当前全国的形势看,在振兴“国学”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背景下,氏族文化和宗亲会组织活动方兴未艾,其发展势头如火如荼。
对于氏族文化的繁荣和宗亲会组织的建立与活动,在社会上并没有现成共识,有的人甚至视氏族文化的复活与宗亲会组织的活动为“洪水猛兽”,一概给予限制,前些年,还出现了个别地方将宗亲会组织当做“非法组织”给予取缔、捣毁的过激行为。
氏族文化的复兴与宗亲会组织是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是当代中国呈现的一种重要社会情态,党和政府对这种情态采取不闻不问的立场实非善策,建议给予必要的引导和管理。
一、如何认识氏族文化
要研究认识宗亲会组织,必须先了解氏族文化,因为宗亲会组织建立在氏族文化的基础上,没有氏族文化,就没有宗亲会组织。
氏族文化是对一个家族(宗族或族群)人口世系、生存状态、生活情景的反映。
氏族文化根于血缘,而后定姓氏,而后修家谱,而后建祠堂,而后建立宗亲会,而后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氏族文化源于人种遗传自然科学,扩展到人事活动等社会科学。
氏族文化与整个中华文化不可分割,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氏族文化张扬的思想、观念,与中华主干文化张扬的思想、观念完全一致。氏族文化是中华主干文化的积极实践。
从氏族文化与宗亲会活动的特征看,其文化的核心是增强族群的凝聚力和团结力。氏族的凝聚、团结是一个国家全民族凝聚、团结的基础,而全民族的凝聚、团结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从本质上讲,氏族文化和宗亲会的诞生是合理的必然。
氏族文化源远流长,浩瀚磅礴,影响深远,其价值观已扎入中华民族的灵魂与血肉,无法割舍。由氏族文化产形成的精神“气场”(如亲人凝聚,搞各类活动,畅叙亲情,修家谱,建祠堂,互相帮助,发展事业等),已经形成人们十分重要精神归属和精神家园。
如果从伏羲给人们定姓算起,姓氏文化诞生近一万年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里,中华民族创造的氏族文化浩如烟海,仅是家谱著作,就成为了中国历史著作的三大支柱之一。
从氏族文化内容看,尽管庞杂,但是其基本精神属于中华文化主流——儒学的范畴,质地纯粹而优良。远鬼神,弃邪说,其哲学思想源追伏羲、下承黄帝、周文王和孔子尊崇的“自然”思想哲学观念,这点特别难能可贵。
家谱里的家规、族训亦充分体现了儒家之道,重人格道德建设,宣扬忠孝、亲爱、和睦、团结,宣扬诚实守信,宣扬仁、义、礼、智、信。如朱柏庐的《治家格言》,非常经典、优秀,细致全面,受到不少家族在修谱时采用。因此可以说,家谱是家庭、家风教育的宝典。
在中华民族遭遇道德、诚信危机的现实背景下,兴修家谱无疑具有其深刻的意义和价值。家庭教育是起点,也是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把家庭、家风教育搞好了,就会减少很多伤天害理的事。
二、如何认识宗亲会组织及活动
从历史和现实考察,宗亲会一般组织、牵头本族宗亲联谊,互通信息,增进亲情,修家谱、建祠堂、祭祀祖先、调解纠纷、帮贫济困、传播本族及中华优秀文化精神等活动。在现实社会中,有少数的宗亲会号召和组织宗亲共同投资,发展经济,或利用宗亲关系推销商品。
总的看来,不论是过去或现在,宗亲会活动的主流是健康的。那种把宗亲会不加分析的笼统视为“宗法组织”的观点是偏颇的。一个组织的合理性,不是看他产生在什么时代,关键是看它的内容。只要内容是健康的,对社会建设有益的,政府就应该给予认可。宗亲会尽管产生于封建时代,但是其文化活动内容属于人类的基本活动,不论社会怎么变化,这些文化活动都不能消除。例如家谱对个体生命遗传的记载,教育做人基本准则,祭祀祖先,尊老爱幼,这些文化活动是千古不变的。无论社会制度怎么变化,都少不了这些活动。因而宗亲会的基本活动,具有永恒的价值品质。
人们对宗亲会活动的最大担忧是形成宗族势力,而后干预政治生活,有的宗族依仗自己人多势众,恃强凌弱。然而从历史看,可能是笔者孤陋寡闻,典型的以宗亲会名义提出政治诉求,制造社会动乱,登上政治舞台,在史书里几乎找不到例子。数千年来,氏族文化与上层建筑文化相去甚远,氏族文化属于底层民间文化。封建皇帝搞家天下当然不合乎现代民主政治,但其做法是在登上政治舞台之后。隋末、唐初李渊、李世民起事和天平天国革命等史实有宗族血脉的影子,但都没有构成政治集团的核心主体。而且这种“影子”不独中国有,日本有,西方也有。据说现的日本当权者安倍和曾经任过美国总统的布什,登上权力顶峰其家族背景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实际上,西方呼喊“血浓于水”比中国响亮,证明了血缘的亲和性是不可回避和抹杀的,带有世界普遍性,关键是国家治理者如何引导管理。
由于宗亲会组织依于血缘,因而容易产生维护“自家”利益等小我思想,在一定范围对社会产生危害,这是客观存在的。笔者在网上进行调查,有依仗家族势力大,恃强凌弱、违法犯罪的例子。但这些往往是以个别或少数人的形式出现,以家族集体名义出现的治安案件在网上只搜索到一例,即江西万载县2006年“4·26”事件。因龙姓到株潭镇池溪村扫墓与当地较大丁姓发生纠纷,丁姓以龙姓扫墓放鞭炮、土铳败坏风水为由,拒不让龙姓扫墓,几乎引发数千人参与的械斗,万载县政府出动300多警力,避免了流血事件发生。但事后万载县对全县各姓氏宗亲会给予取缔,对祠堂纷纷给予捣毁,这种做法偏激,缺少法理依据。
在网络上,有不少文章研究宗族问题,有的比较客观,有的对氏族文化及宗亲会组织活动的负面作用进行了不合符实际的放大,如《广东农村的宗族问题及其治理》一文代表了这种观点。该文罗列了宗族活动的五大罪状:“1、冲击乡村秩序;2、引发宗族纠纷;3、影响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4、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培育;5、助长过时的传统观念。”而作者在论述中全系空洞话语,没有具体事例给予证明。这篇文章很有代表性,被很多网络转载。但是这篇文章的作者在建议部分却肯定宗亲会组织及活动应当存在,要求政府给予积极引导。
从当前中国面临的国际国内情况看,党和政府如开展对全国各地氏族宗亲会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可谓因势利导,水到渠成,意义重要而深远。把宗亲会利用起来,有以下可取之处:
第一、为普通老百姓营造精神家园,使之思想、灵魂有所寄托。从而避免精神空虚的人们去信仰各种邪教。当前,西方以基督为代表的神教在中国大地泛滥,氏族宗亲会将是防御普通老百姓盲目信封神教的屏障。宗亲会会经常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使普通老百姓有了活动空间,精神有了寄托,可以相信,在这种文化氛围里,绝大多数老百姓就不会去参加各类邪教和神教。
第二、氏族文化的传播及宗亲活动有益于巩固中华文化最底层阵地。要继承中华文化,弘扬中华文化,复兴中华文化,仅靠精英阶层是远远不够的。要使中华文化不中断,文明绵绵远绪,必须依赖广大普通老百姓的继承与弘扬,以达中华文化各种优秀价值观念、道德准则深入到血肉、骨髓,并化为自觉的行动。
第三、宗亲会活动有助于优良家风的建设。今年三月,笔者有幸参加四川某家族宗亲会,家风教育是会议的重要内容,该会会长不仅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关于重视家风家教的讲话,还具体阐述如何建设家风,要求各个家庭做到父慈子孝,勤俭持家,友好邻里,互帮互助,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等。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健康的和值得肯定的。
第四、氏族文化传播与宗亲会活动有助于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如2004年,河南伊川县程园的扩建投入巨资1.05亿元,这笔巨额资金来自“二程”后裔企业家程道兴。另据报道,2011年,刘秀后裔宗亲投资10亿开发河南孟津汉武帝陵景区。孟津县汉光武帝陵景区旅游开发项目,早在2003年就被列入了河南洛阳市的18项重点工程之一。根据合作经营协议,双方将在未来10年内投资10 亿元,对景区进行二期开发。开发项目包括新建大型停车场、刘氏祠堂、人工湖、影视城、大型游乐场等,项目实施后将会进一步提升景区档次。2011年12月,安徽孙氏企业家孙从群投资三千万元新建的固镇康乐医院。2014年5月,管氏宗亲与颍上县就投资管子文化产业项目达成共识。这类例子很多。
第五、县级以下宗亲会有益于协助地方政府调解民间纠纷、融化社会矛盾。2012年11月,法制网报道:福建莆田城厢法院创新性引入“宗亲调解”。法院邀请吴氏宗亲委员会调解员老吴前来参与调解,本因宅基地的归属而差点闹上法庭的一对吴姓叔侄,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和好如初。这类例子不胜枚举。
三、对宗亲会组织性质的认识
关于宗亲会的概念阐释。笔者认为,宗亲会的内涵可以这样界定:
宗亲会是一个姓氏或氏族组建的为本族进行文化和经济服务的家族式社会组织。
其任务是组织族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和经济活动;其目标是推进本家族和全社会的文明发展与进步。
从国家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并没有氏族文化活动及宗亲会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有中央领导讲话肯定家谱文化,但对今天是否应积极修谱,怎么修谱有关部门却没有明确意见,对宗亲会组织的建立及活动也没有从媒体上看到任何领导的只言片语。这说明,宗亲会的建立与活动尚在国家法规、政策体系框架之外,无法可依,其活动既谈不上合法,也谈不上非法。那种把宗亲会组织视为“非法组织”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
宗亲会组织的一般活动仅仅局限于家族内部,没有扩散到社会,只有一些以宗族名义投资兴建文化项目和发展经济时才具有社会特征。
中国现在对社团组织的管理仍然是依据国务院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根据这一条,每个家族都可以建立自己宗亲会。但是,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根据此条,宗亲会成员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因而不能经过民政部门审批同意成立宗亲会。事实上,后来建立的很多协会都没有“业务主管单位”,例如钓鱼协会、自行车协会等,谁是他们的“业务主管单位”?可是依然被民政部门批准了。很明显,经“业务主管单位”这一前提条件的设置与第二条有明显的冲突,或许意在控制社会上更多的协会和学会产生。例如家族宗亲会的建立,可能在被控制之列。
从理论上探讨,宗亲会组织与一般社会组织是有区别的。一般协会组织具有广泛性,参与的成员和服务的对象范围广泛,可以面对全社会。在一个地区,只要你爱好骑自行车旅行,你就可以申请加入自行车协会;你爱好文学创作,就可以申请加入作家协会;你爱好绘画,就可以加入画家协会;你爱好养鸽子,就可以加入养鸽协会。
小小鸟儿尚有协会,而家族这个人群体却不容许有协会,这个问题难道不值得探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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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宗亲会组织与一般社团组织区别较大,具有一定特殊性,国家可以不将其纳入一般社团进行管理。
然而,就一个大姓氏看,人数众多,有的超级大姓达1亿人口以上,对于这些家族宗亲会,从人口数量看,有较强的社会性。同时,宗亲会组织下的各类活动,有不少姓氏参与人数众多,已经大大超过家庭的范围而形成了比较封闭的小社会,其行为在社会上可以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一些规模较大的文化活动与投入巨资进行文化、经济项目建设,这些行为在一方会形成舆论焦点。再加之一些宗亲会参与和介入违法活动。如聚集族众,参与宗族纷争,或干预村政选举;或在聚会过程出现安全事故等,这些事件的结果,会导致广泛的社会影响。这就给政府介入管理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各级党和政府对宗亲会的活动给予引导和指导,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益的。
那种对氏族宗亲会活动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的思维方式是值得审视和检讨的。
四、党和政府如何指导管理氏族宗亲会的活动
总是说来,一是张扬宗亲会的正面作用,二是抑制负面影响。国务院或国家民政部门应该****一个氏族宗亲会活动指导性意见,可以不制定条例,以示与一般社团组织的区别。
鉴于氏族宗亲会组织社会性较弱和面宽量大,因而宗亲会组织的建立各级民政部门可不予审批。为有利于掌握社情,民政部门应当搭建网络平台,对宗亲会组织的建立给予备案。宗亲会组织通过本族民主选举之后,将核心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报到民政部门设立的网络平台。
全国性?谇谆峄蛉蛐宰谇谆嵬吵啤爸谢獂姓宗亲联谊总会”,省、市、区、地、县各个姓氏的宗亲会,前面冠以行政区名称,后面称“x姓宗亲联谊会”。
中国很多姓氏遍布全世界,为何不冠“世界”而冠“中华”?古人云:树高千尺,落叶归根。说文化不可能不溯源流,论血缘不可能不追根底。不论哪个姓氏的宗亲会,其活动都属于氏族文化活动的范畴。而重视“根”文化,可以说是氏族文化的灵魂和核心。
据此认为,宗亲会命名前面冠以世界比较空泛,虚浮,像水上的浮萍,不能定根。人们把海外华人称为“游子”,道理就在这里。游子游子,魂无所归附,散漫无际。
冠以“中华”,体现了两个“根”。第一是家族血缘这个根,第二是民族和祖国这个根。
氏族宗亲会活动指导性意见应对宗亲会领导班子成员素质、条件、活动内容、政策法规等提出原则性意见。
宗亲会领导班子的核心成员素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规,有丰富的阅历和经验,有组织管理能力,热爱中华文化。支持所在党和政府进行社会、经济、文化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了坚持中华文化基本价值观念和马克思主义观念(尊崇自然与唯物主义),以维系中华文化生生不息,不提倡“神教”人员作为宗亲会的领导。
宗亲会活动的主要内容在指导性意见里应该明确。其主要活动内容是:开展敬宗祭祖,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精神,互帮互助,扶危济困,按照政策和法规调解宗族内部及本族人员和外部的一般性纠纷,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本族人员发生的较大治安案件和其他重大民事案件,鼓励支持本族企业家开展支持社会文化、经济的发展建设。
要特别注意宗亲会或一些利用宗族势力容易犯错误甚至犯罪的几个重点部位。一是要防止宗族势力干预基层政权选举;二是要避免宗亲会组织号召本族人众和他族发生群体性纠纷;三是防止宗族依仗自己的强势,称王称霸,横行乡里;四是防止宗亲会组织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例如搞非法集资等。应将这些注意事项写入指导性意见,并要求各级各地宗亲会组织的章程里应写入防止这些不良行为出现的具体规定。
五、关于氏族宗亲会活动的具体指导性意见
为使我国各地、各级宗亲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文明,抵御各种歪理邪说对基层群众的侵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特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宗亲会是一个地区、一个姓氏自愿组织起来的家族式社会组织。
第二条 全球性或全国性宗亲会的命名:统称为“中华x姓宗亲联谊总会”,省、市、区、地、县各个姓氏的宗亲会,前面冠以行政区名称,后面称“x姓宗亲联谊会”。
第三条 宗亲会应制定章程,明确职能、职责、活动等具体内容。
第四条 各地各级宗亲会开展的任何行动与活动,不得违犯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规。
第五条 宗亲会的行动与活动总的目标应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主要具体要求是:弘扬祖德、敦亲睦族、友好邻里、文明家风、扶危济困、协调纠纷、编修家谱,继承、传播中华文化,鼓励本族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家,支持文化、经济事业发展。
第六条 宗亲会不得以组织的名义号召族众参与群体纠纷;任何公民不得利用家族势力,影响基层政权选举;任何公民不得依仗自己家族的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任何公民不得纠集族人,形成团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如有违者,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宗亲会领导班子核心成员,应是本姓氏年长、有威信、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组织管理的人担任。宗亲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在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在职的各地、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担任宗亲会的实质性领导和荣誉领导、顾问;各地、各级领导干部退休后5年以内,不得担任宗亲会的实质性领导。
第九条 宗亲会组织建立及领导班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应通过网络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宗亲会不得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家族成员搞摊派性捐资,如进行族事公益活动需要族人投资,必须采取自愿的方式。
第十一条 宗亲会组织牵头搞较大规模的集会,必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当地政府对集会规模应进行适度控制,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宗亲会不得宣扬神秘文化和进行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 宗亲会应教育族人,移风易俗,提倡健康清新的乡风民俗,提倡红白喜事不搞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宗亲会应教育族人,做有道德的公民,不得参与黄、赌以及涉毒等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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