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11月2日《新京报》)
子女随父姓或母姓,这体现了千百年来的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也是一种公序良俗;如今,我国首部民法立法解释出台而“开了一个小口子”,规定“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在此,我想提醒的,“姓”是权利,也是义务。
“子女”也是公民,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换言之,无论是“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还是随父母之外的“他姓”,都应尊重“子女”的意愿。
当然,“子女”幼小,父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其子女的姓,但,子女长大成人之后,他们可认同既有的姓,也有权在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改变自己的姓,这是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或由于家庭的变故等原因,在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成年之后也可以将原先改作“他姓”的改回随自己的父姓或母姓,或将原先的随母姓改为随父姓,这也是“子女”的权利。
姓名,只不过是一个人跟社会打交道时区别于他人的一个“符号”而已,特别是年轻人,决定自己姓什么,既要“讲权利”,也要“讲义务”。是谁把你带到这个世界上,是谁养育了你,跟谁姓,只是一种“形式”,关键要看“内容”,要看你在被扶养之后如何去尽赡养之义务。
有道是“尊姓大名”,一个人,要想别人尊敬你,先要“自尊自爱”;而这里的“自尊自爱”,起码要尊敬并孝敬自已的父母,尊敬并孝敬扶养过自己的人;其实,大家都希望子孙在自己年迈的时候孝敬自己,但,有一个基本的道理,我们应该弄明白,“要想晚辈孝敬长辈,长辈得先孝敬自己的长辈”,要“一代做给一代看”,如果你对自己的父母和抚育过自己的人都不孝,还指望子女将来孝敬你?
权利与义务,犹如一币之两面。年轻人,跟谁姓,享有你权利的同时,别忘了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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