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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祭奠权的行使和纠纷的解决

作者:周玉文  来源:法务之家  发布时间:2024/4/15

   在我们的亲人故去之后,我们要安葬、悼念他们,包括对死亡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对遗体的悼念、对遗体的捐献、安葬或者对骨灰的安葬、对安葬方式及地点的选择、对墓碑的树立及墓碑的署名以及保持墓碑及坟墓的完整,等等。在没有人对我们的上述行为进行干涉或者在没有纠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是自然而然的一件事情,很少有人认识到这是一种权利或者该种权利的如何行使问题。在今年清明节期间,笔者接受咨询并回答了两起关于已故亲人之间因祭奠发生的纠纷,故此梳理了关于祭奠权以及祭奠权纠纷处理的问题,想来可能会对人们认识祭奠权以及处理祭奠权纠纷有所帮助。

   首先,祭奠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

应当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祭奠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民法典》在第989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后,在第二款接着规定到“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那么,自然人对自己故去的亲人的祭奠权就是一种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益。对这种人格权益的行使,有的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例如,我国《民法典》在第1006条第三款规定就规定了对自然人的遗体、人体器官等的捐献问题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还规定了“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民法典》第1007条)。可见,我国法律对属于祭奠权的这种人格权益是很重视的。既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这是自不待言的。问题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行使祭奠权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这才是人们更为关注和想要了解的,尤其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其次,祭奠权发生纠纷时的解决

   祭奠权是当事人对死亡的亲属的一种人格权益,还必须要认识到,该权益的行使首先要尊重死者的意愿,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例如,我国《民法典》在第1006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这里所指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当然包括死者的近亲属在内的。我们以此推理,死者对自己的安葬地点、安葬方式以及祭奠方式如果在生前做了安排或者交代的,死者的近亲属在行使祭奠权时当然也应当按照死者的安排的方式去进行,这一点是不该有什么异议的。这是第一。

   第二,在死者对自己的遗体、安葬方式以及地点等没有安排的情况下,这当然是应当由其近亲属行使祭奠权的问题,即有有祭奠权的人决定和行使了。如果具有祭奠权的各个当事人意见一致或者虽然意见不一致但最后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按大家的一致的意见进行安葬、悼念和祭奠,这无疑是最好的。重要的问题是,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对死者仍然要安葬要祭奠,该怎么办呢?一般来说,大体是按着这样的顺序进行的:

   按着与死者的远近关系来决定。我国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与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一般情况来说,死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有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在死者的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对安葬方式及地点等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尊重更近的亲属,即从继承法的顺序来说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和子女来决定,即以他们的意见为准。

在同一顺序的近亲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当以国家倡导的方式或者更能够取得好的效果的方式行使祭奠权。例如,近年来,我国大力倡导殡葬改革,提倡海葬(将骨灰撒入大海)、树葬(将骨灰埋于树下)、深埋以及格位存放等,如果有人要求树葬或者海葬,有的则要求购买一块墓地安葬,则应当支持树葬或海葬。有的人提出要把葬礼办的风光一点,有的则提出要节俭一些,则应当支持节俭的丧葬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是国家倡导的。关于能够取得好的效果的祭奠方式是指这样的情况,例如,保持坟墓的完整和挖开坟墓迁移坟墓均可以认为是祭奠权的行使方式,但如果死者的女儿为了找回多年前被拐卖走的弟弟,决定挖开父亲的坟墓取出其骨头进行DNA鉴定,如果爷爷奶奶不同意,认为不该折腾死者。因为DNA鉴定是找回失去的弟弟的不可取代的一种有效方式,爷爷奶奶的意见就应当服从并尊重孙女的意见。

   总之,祭奠权是为了死者,更是为了生者。当祭奠权的权利人涉及到多个权利人时,纠纷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发生纠纷之后,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也只能诉讼到法院解决,法院在不能调解解决的情况下,也只能是保护更重要的权利和国家更倡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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