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既不同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派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虽然它也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组织,但它仅仅代表其所属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一定业务范围的联络、咨询服务工作,是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经济实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实行独立核算,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是派出的代表机构,也不是分支机构。其组织形式多样化,既有合资、合作,也有独资;组织机构也较复杂,以董事会来管理企业。
1.外国公司的含义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何谓外国公司呢?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公司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由此可见,外国公司的衡量以设立准据法和本公司所在地为标准,而不论其股东国籍、股份认购或营业中心地等,也不须经中国政府认许,只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即当然取得外国公司资格,有权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第226条规定: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中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比较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这对促进开放时间还不长的中国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201条、第202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作了概括的规定。
《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不同于公司的子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自然也就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公司法》第204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受中国法律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如违反中国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不因其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而特殊。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进行清算。因其他原因而撤销,是否必须清算,《公司法》未作规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执行。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企业等。法人是相对于或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如企业是应有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决定权等权利义务的独立单位,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
1.它必须有合理的独立经营条件和完备的手续,正式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并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认。
2.它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核算权,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它能独立对外,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它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法人的权利能力决定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法律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董事、厂长、经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一个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而另一个是不可以的
原先由法人单位负责统一采购、验收、配送,业务中间环节较多,可否改为(或授权)由非法人单位独立进货、验收?下属非法人单位已通过GSP专项认证,具备独立验收、储存条件。
是否通过GSP认证,认证时是否与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同时认证。如果是与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同时认证,并且申报材料中申明非法人药品批发单位不自采,不设库,就必须由法人单位负责统一采购、验收、配送。现在如果想独立进货必须征得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同意,申请单独GSP认证;如果认证时是独立认证,各项条款符合GSP标准,完全可以独立进货。
法人单位早已通过认证,非法人单位(分支机构)GSP认证时是独立专项认证(已通过),不过专项认证时不是独立进货,是通过法人单位配送的,该分支机构仓库硬件设施齐全,也有独立的验收养护室,验收人员、设备、仪器齐全,现在想授权让其独立进货、验收,这样可加快业务周转效率,使该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更加方便、顺畅。
在药品经营企业中,有许多所谓的“分支机构“,在GSP认证时为了顺利过关,挂*一知名企业,资源共享,比如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仓库、还有一些设施设备等;但GSP认证通过后,仍然是独立核算、单独进货,不受总公司的制约,一般人员较少,有固定的客户,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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