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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 法官详解“祭奠权”依法享有权利 提倡绿色祭扫

来源:津 云  发布时间:2024/4/2

   清明将至,人们纷纷开始以各种方式祭奠故去的亲人,这里面是否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呢?近日,记者采访了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翟琛圳,为市民详解“祭奠权”。

   祭奠是人们为表达对逝去亲人的哀思和怀念之情而进行的活动。祭奠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已成为各国、各民族之间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它体现的是对亲人的追思和对生命的尊重。祭奠权正是基于人们的精神利益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从法理上讲,自然人的人格权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两类,祭奠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目前,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祭奠权,但结合有关法理和风俗习惯,祭奠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祭奠权的主体应是死者的近亲属,祭奠权是基于与死者的近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二是祭奠权的客体是精神利益,自然人通过祭奠行为,能够缓解对近亲属去世所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同时,近亲属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对祭奠权的行使,因个人不当行为侵犯他人祭奠权利,并对其情感造成一定伤害的,对于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可视具体情况,予以支持。三是祭奠权的内容具有多元性,包括接收死讯、参加逝者葬礼、保持墓碑完整性、祭扫墓地、参与吊唁等。

   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发生过多起祭奠纠纷案件。王某某与张某某(已故)原系夫妻,二人于1991年登记结婚,系再婚,张某某于2004年去世。张小甲、张小乙系张某某的亲生子女。张某某死亡后骨灰被寄存在某市殡仪馆,骨灰存放证是前往殡仪馆祭奠张某某的唯一凭证,该证只有一本且由王某某持有。但王某某拒绝配合张小甲、张小乙前往殡仪馆祭奠张某某,张小甲、张小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祭奠权是死者近亲属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是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张小甲、张小乙是死者张某某的儿女,依法享有祭奠权。王某某现持有张某某的骨灰存放证,且该证件系前往殡仪馆祭奠张某某的唯一凭证,故王某某应当配合张小甲、张小乙对死者张某某进行祭奠。

   总而言之,祭奠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限制、妨碍自然人依法行使祭奠权。与此同时,自然人行使祭奠权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本市而言,《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不得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特别是焚烧行为,极易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乃至人员伤亡。

   清明将至,在此法官倡导,公民在祭扫过程中,要树立文明、安全、公德意识,践行生态、环保、低碳理念,大力推崇绿色祭扫、安全祭扫,提升全市社会文明程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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