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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间社团组织不属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故利用民间社团组织犯罪的实质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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