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蔡氏文化  传播蔡氏信息

      宣传蔡氏品牌  服务蔡氏宗亲


                    

蔡氏新闻 · 世界蔡氏宗亲总会、世界蔡氏文化经济发展研究..  · 福建省济阳柯蔡委员会与石狮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 福州市漳浦系蔡氏宗亲联谊总会赴宁德古田等地..  · 安徽省大别山蔡氏宗族第四届祭祖暨九修宗谱修..  · 世界柯蔡宗亲总会组织参加后柯海印堂保生慈济..  · 福建石狮玉浦蔡氏中房举行新祖宇落成庆典  · 福建省济阳柯蔡委员会参加纪念泰伯公3308周年..  · 世界柯蔡宗亲总会参加福建安溪魁头坵城庙重建..  · 福建彭田蔡氏二房份西轩叔德祖厅重建暨落成典..  · 福建石狮永宁前埔村蔡氏宗祠重建落成暨祔祧晋..  
宗族建设 更多

宗务百科

宗族组织

族规家礼

法律法规

功德榜 更多

《蔡氏文化网》编辑部

组成人员


编 辑:蔡嘉蓉 蔡崇文 王奇蓉

编 审:蔡弘光

主 编:蔡海峰

 ·当前位置:首页 > 宗族建设 > 法律法规 > 内容 

中国的法律对名字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5/6/15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1.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1958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4.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假报户口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6.《人名规范用字表》规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国新生儿的取名用字将在8000个规范字中选取。曾被废除但人们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个异体字被“释放”并恢复使用。恢复异体字是尊重社会习惯,方便人们用字需要,字表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51个异体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姓名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要求回复名誉。要求消除影响。要求赔礼道歉。

   9、《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在理论上即使公安部的《姓名登记条例》也不能与其冲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11、《姓名等级条例(初稿)》

   公安部2007年6月****了《姓名等级条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士称,“条例”还在研究过程中,现在只是个初稿。《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款。

   12、《人名规范用字表》

   国家语委****一部《人名规范用字表》,对“起名”作进一步的规范。这是与国家法制化、现代化的进程合拍的,意义重大。

   《人名规范用字表》规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国新生儿的取名用字将在8000个规范字中选取。曾被废除但人们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个异体字被“释放”并恢复使用。恢复异体字是尊重社会习惯,方便人们用字需要,字表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51个异体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如“喆”原本被视为“哲”的异体字,经过调查发现,全国有两万多人的名字中选用了这个字。专家认为,“喆”字中两个“吉”字并排看起来很祥和,比“哲”字更适合取?

   新字表为大众取名提供了很多便利。如为了照顾给女孩子起名时常用“女旁”和“草头”字,字表特意收录了一些并不常用的“女字旁”字。还有“淼”、“堃”等在生活中几乎用不到的字,只是因为很多人喜欢在取名时用,此次也特意保留了下来。有些字义是贬义的,完全不适合用于取名,这样的汉字就会从字表中剔除出去。

   13、关于姓名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姓名权受害人有权:

   (1)、要求停止侵害。

   (2)、要求回复名誉。

   (3)、要求消除影响。

   (4)、要求赔礼道歉。

·上一篇:聚焦“姓名权”法律解释草案- 孩.. ·下一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关闭本页】【返回页顶


| 稿留言 |  |  |

部   箱:2512630201@qq.com

码:91441302MA546BX10P  号:粤ICP备2020098548号-1

息,未经许可,转载必


在线客服

主 编: